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不仅要求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等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时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就能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的,如买卖、承揽、租赁等。
由此可见,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各自成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后者则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依法或依约定交付实物时菜成立,应当注意,交付实物的行为在这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其在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中只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的履行行为,而其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中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