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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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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出发而设立的,专门针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进行扶持专项资金。

目录

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主要任务(一)文艺演出(二)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三)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四)动漫游戏研发制作(五)广告和会展(六)古玩和艺术品交易(七)设计创意(八)文化旅游(九)文化体育休闲(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保障措施产业政策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准入机制二、支持创意研发,鼓励自主创新三、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创意环境四、加大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第六章 附 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把文化创意产业放在优先发展位置,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方式,优化发展环境,强化首都功能定位,紧抓奥运发展机遇,通过文化和科技的融合,扶持优势企业,打造驰名品牌,逐步形成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大力提升北京的文化软实力和城市影响力,促进北京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通过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进一步提升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和文化创意产业主导力量的影响,增强文化创意产业创造社会财富和就业机会的能力,使文化创意产业成为首都经济的重要支柱,把北京建设成为全国的文艺演出中心、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中心、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中心、动漫游戏研发制作中心、广告和会展中心、古玩和艺术品交易中心、设计创意中心、文化旅游中心、文化体育休闲中心。规划期内,预计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左右,到2010年,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2%。

重点工作“十一五”期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着力做好十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营造良好环境,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文化创意人才发挥作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二是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三是调整产业结构,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建设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四是整合优质资源,培育拥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文化创意龙头企业;五是提升城市形象,打造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北京特色的文化精品和知名品牌;六是精心运筹谋划,做好奥运会场馆的赛后利用,为文艺演出、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体育休闲等开辟新的空间;七是增强创新能力,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文化创意产业创新体系;八是推进科技应用,促进高科技同文化内容的融合,提高文化创意产品的质量和水平;九是完善产业链,加强社会相关行业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配套支撑;十是面向国际国内市场,建设发达的文化创意产业营销网络。

主要任务(一)文艺演出充分发挥北京地区现有演出场所功能,挖掘单位内部有条件的演出场所面向社会开放,精心打造特色演出场所。重点完善和发展“一街两边”文艺演出带,即充分利用长安街沿线及周边区域的国家大剧院、人民大会堂、北京音乐厅、长安大戏院、保利剧院、中山公园音乐堂、首都剧场等演出场所;扶持梨园剧场、老舍茶馆、湖广会馆、天桥乐茶园、正乙祠戏楼、广德楼戏园等场所的特色艺术演出;支持工人体育馆、首都体育馆、朝阳公园、奥运村等场所的时尚演出;完善北京之夜剧场、崇文工人文化宫红剧场、朝阳剧场等场所的文化旅游演出,鼓励创办新颖的大型旅游文化演出。鼓励和支持城区特色剧场演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演出场所。继续推进西单剧场、北京大马戏场、吉祥戏院、中国木偶剧院、中和戏院、广和剧场、双井剧场的重建、新建和改造项目;积极扶持区县专业剧场和营业性大型露天演出场所建设。开发利用郊区(县)演出剧场,巩固和提升周末演出场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郊区(县)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支持演出场所实行院线制改革和国际标准9001认证工作,组建剧院院线管理公司。

繁荣文艺创作,丰富首都舞台,继续大力弘扬京剧昆曲等民族特色艺术,积极发展各种艺术门类的剧目创作,提升交响乐、歌剧、芭蕾舞、话剧等艺术演出水平,鼓励流行音乐、现代歌舞、综艺表演等时尚演出;吸引海内外优秀文艺院团来京演出,支持各类国内艺术表演院团向海外拓展。重点扶持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北京京剧院、北京交响乐团、北方昆曲剧院等具有国家水准的文艺院团。鼓励和扶持艺术创作,推出一批优秀舞台剧目。

深化经营性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支持北京儿童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木偶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面向市场,增强活力,做强做大。支持中国木偶艺术剧院建设“木偶城堡”大型室内主题乐园,探索在北京和全国进行连锁经营;支持中国杂技团建设北京大马戏场。积极推进其他艺术院团内部机制改革,增强活力,改善服务。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艺术院团共同发展,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发挥北京演出行业协会的作用,培育发展各类演出经纪机构,扶持10家以上综合文艺演出机构。建立城市演出协作网,健全票务连锁服务网络,改善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着力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化活动品牌,办好北京国际戏剧演出季、北京国际音乐演出季暨北京国际音乐节、北京国际舞蹈演出季、北京新年音乐会、“相约北京”等大型演出活动,提升文艺演出的国际化水平。办好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文化节日活动,传承光大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办好奥林匹克文化节。支持办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开幕式、闭幕式、火炬传递等大型文化活动。利用奥运契机,举办各类文化创意活动。支持创办“北京国际木偶艺术节”,加强优秀演出项目的海外推广,探索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有效途径,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力。(二)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发挥资源优势,推进首都现代出版产业,重点发展出版物策划创意和市场交易,综合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设立“北京新闻出版版权创意成果奖”,完善现有出版物评奖和奖励制度。建立健全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评估、鉴定、监测体系和网络出版监测体系。继续实施国家和市级出版物出版工程,继续实施精品战略,着力培养一批国际知名的图书、报刊、音像等出版物品牌和知名出版企业,办好北京图书节、北京书市、北京互联网出版产业发展论坛、春秋两季国际版权展示会等品牌活动。支持办好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创办“中国阅读节”。支持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转企改制,优化业务结构和发行平台,使其建设成为首都一流全国知名的出版集团。加快推进首都出版创意和国民阅读促进中心的建设,将其建成一流的出版创意产业聚集区、重要的国民阅读促进基地。到2010年,形成40家期发行量达到25万份以上的品牌报刊,实现发行行业销售收入300亿元。

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数字版权登记中心和版权资源中心、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产业促进中心,重点建设国际版权贸易中心,构建发达的版权贸易和服务体系,推动版权输出和出版物出口。加强著作权立法和研究工作,实现出版管理和版权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到2010年,实现输出版权数量翻一番的目标,提高民族作品在国际版权市场上的占有率。

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和网络书店等现代出版物流通系统,发展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出版物网上销售等新型业态,推动企业网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建设。大力推进图书交易市场建设,构建完善的图书销售网络。加快推进北京图书大厦二期、中国文化遗产书店、北京图书音像文化城等网点建设;合理设置出版物发行网点,支持北京发行集团发展连锁经营业务,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加盟、特许等多种形式参与出版物连锁业务,支持城市地铁、邮政系统利用现有报刊零售网点发展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鼓励发展出版物连锁经营和网上书店。推进北京出版发行物流中心建设。

支持印刷企业、复制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鼓励发展数字印刷,大力发展包装装潢印刷、精品印刷、高档彩色印刷。建成若干各具特色、技术先进的印刷复制基地,规划建设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通州、顺义为外环,朝阳、海淀为内环的双环印刷复制产业带,建设北京印刷复制业信息管理系统,使北京成为重要的国际印刷复制中心。到2010年,北京印刷产业年产值超过100亿元,复制企业实现年产值5亿元。(三)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大力发展广播影视内容产业,鼓励广播影视节目创作,推动生产制作和交易企业的聚集。重点建设以中央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为主的CBD广播影视产业集聚区。重点培育5个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年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大型影视制作企业,打造一批广播影视产业品牌。支持中国影视基地、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广播影视节目创新,发挥电视剧在内容产业中的龙头作用,促进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动画制作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做好广播影视精品展播展映活动。构建广播影视节目营销网络,促进和扩大广播影视节目交流交易。

着力提高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科技含量,推进广播影视制作、传输、播映、存储、交易及影视衍生产品开发等领域的数字化。积极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拓展数字广播电视业务,扩大宽带数据业务市场份额,推进付费广播电视发展,建立和拓展从节目制作、播出到传输、分配的广播电视产业链。积极发展移动电视和楼宇电视、户外大屏幕电视,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电视、IP电视、视频点播等新兴业务,鼓励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制作和提供适合新兴媒体业务运营的节目和服务,培育和开发广播影视多样化、个性化消费市场。

支持北京市电影公司转企改制,推动电影院线制公平竞争和发展。大力发展社区和农村数字院线。加快屏幕建设和影院数字化进程,推动多厅影院建设。到2010年,全市实现电影屏幕数比2006年翻一番,电影票房收入达到4亿元。(四)动漫游戏研发制作重点建设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为核心,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石景山园、雍和园组成的国家动漫游戏产业(北京)发展基地。支持石景山区规划建设数字娱乐体验、竞技中心区,支持海淀区、东城区规划建设动漫游戏研发销售区,支持大兴区建设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扶持通州区三辰动漫游戏产业基地发展。推进北京歌华创意产业中心、北京电视台北京动画制作中心等一批重点项目的建设。

充分利用优秀民族文化资源,研发和制作具有民族性、原创性的动漫游戏产品。重视和加强历史传统文化资源的利用,关注手机游戏、电视游戏等新兴产品市场的开拓。推动企业开发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网络游戏通用引擎技术。加快发展民族动漫游戏产业,到2010年,培育5家年产值过亿元的大型动漫游戏企业,推动2至3家企业上市,推出游戏产品100种,年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

利用北京地区有线网络和众多主流门户网站资源,构建完备的互联网游戏运行平台,设立动漫游戏产业信息和人才交流平台。推动企业开发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网络游戏引擎、智能化人机交互、分布式计算等关键技术。设立北京市优秀国产动漫作品奖和优秀民族原创游戏作品奖。

全面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北京市网络文化建设的意见》,加大对网络文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政策扶持,培育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网络文化企业。支持市属重点网站、市属新闻媒体网站和文化类优秀网站开辟新兴增值业务。利用商业网站的优势,扩大优秀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发挥网络教育作用,推动建设学习型城市。引导风险投资、银行资本进入网络文化市场,探索国有文化资本投资网络平台的有效途径。支持互联网出版网站在国际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组织开展“网络文化精品”年度评奖活动。建立“北京市文化经典在线文库”。(五)广告和会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会展业发展,重点建设奥运场馆会展区、新国际展览中心。支持利用既有文化设施举办展示陈列活动,充分发挥国家博物馆、国家美术馆、首都博物馆、中华世纪坛、中国电影博物馆、北京展览馆、全国农业展览馆等标志性文化设施的展示陈列功能。

培育标志性品牌会展,继续办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北京国际汽车展等展会,支持举办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北京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提升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北京广告博览会等精品文化会展,重点发展专业化、特色化会展。坚持国际、国内会展并重,吸引国内外会展商在京举办会展,吸引国际著名会展商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申办国际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展览。鼓励发展会展服务业,建立健全会展服务体系。到2010年,文化会展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经全球展览协会认证的名牌展览达到15个以上。

充分发挥广告媒体市场的优势,积极促进网络广告等新兴广告媒体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扶持一批知名广告公司树立品牌,打造本地旗舰企业,全面提升广告业的整体水平。加大对广告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引导全社会重视公益广告事业。(六)古玩和艺术品交易重点建设北京古玩城、潘家园旧货市场,加快建设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区。以琉璃厂大街、南新华街为主体,建设琉璃厂文化产业园区。以小堡村为核心,规划建设宋庄原创艺术集聚区。继续推进崇文区传统工艺美术基地、红桥市场等集聚区建设。支持办好中国古玩艺术品交易博览会,支持行业组织或企业举办北京中国文物艺术品展示及收藏高端论坛。

引导古玩艺术品拍卖企业规范运作。支持高端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做强做大,提升国际化水平和行业附加值,打造驰名品牌。到2010年,争取将北京建设成国际古玩艺术品交易中心之一,古玩艺术品交易额突破100亿元,争取达到120亿元,力争境外回流文物占全部拍卖品总量的20%左右。

扶持现代艺术品业发展,鼓励兴办艺术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当代艺术品市场。支持在王府井、西单、前门等繁华街区设立艺术品销售展示区。支持利用闲置厂房规划建设艺术集聚区,吸引国内外艺术家、收藏家和文化机构入驻。促进艺术品销售与家居装饰、文化旅游的结合,开拓艺术品新的消费市场。建立健全艺术品市场规范,规划市场交易行为,加强营销和税收管理。积极支持工艺美术品生产、销售和出口。(七)设计创意积极占据全国设计创意产业高端,重点发展工业设计、软件设计,大力发展建筑环境设计、工程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积极培育服饰设计、咨询策划,壮大设计创意产业规模,大幅提升创意能力和水平,使北京成为创意之都、时尚之都、软件之都。

支持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快设计创意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打造软件产业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工业设计条件平台、平面设计支撑服务平台、数字版权保护平台。规划建设一批创意设计产业集聚区,促进设计资源分工协作体系的建立。培育10个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和竞争力的创意设计品牌企业。重点建设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北京软件产业基地、集成电路设计园、北京时尚设计广场、百工坊工艺美术设计创意产业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促进一批有影响力的设计企业和机构聚集,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设计大师。

大力推进设计创意产业活动。创办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北京设计创意展,举办北京设计创意产业大会、2009世界设计大会。举办“中华民族服饰与奥运同行--迎奥运中式服装创新大赛”。利用跨国公司设计机构向中国转移设计外包业务,开展市场推广和设计交流活动。鼓励设计创意企业和机构参与国际展览、学术交流、项目合作和国际设计创意类奖项的评选。支持具有民族传统文化特色设计创意产品的国际推广。(八)文化旅游大力开发旅游特色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举办北京旅游文化商品节、北京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中国民间手工艺展示陈列活动。设立旅游商品研发展示中心。支持旅游景区(点)将自有品牌注册商标。提升红桥、秀水街、潘家园等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旅游购物场所的文化品位,加强其文化旅游服务功能。

以长城、故宫、颐和园、天坛、十三陵、周口店等世界级自然和文化遗产为核心,挖掘旅游文化内涵,增进游客的体验值。借助什刹海、国子监、孔庙、雍和宫、钟鼓楼等历史文化古迹,完善胡同游、民族风情游等具有北京特色的文化旅游线路。规划整治王府井、前门、大栅栏、琉璃厂、天桥、古北口等传统文化旅游街区,使之成为北京民俗文化旅游胜地。

培育新型文化旅游集聚区。充分利用传统民居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完善什刹海、南锣鼓巷、南新仓、三里屯等一批体现保护历史文化与实现城市发展相结合的民俗文化旅游休闲区,并在此基础上开发“社会旅游”等文化旅游产品。规划建设798艺术区、宋庄画家村等新型文化旅游区。培育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旅游功能,使之成为北京新兴文化旅游项目。

提升北京国际旅游文化节、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等旅游文化活动的文化品位。利用北京现有文化资源,鼓励开发新型文化旅游活动。促进跨行业、跨部门整合开发文化旅游资源,推出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文化旅游产品。(九)文化体育休闲利用首都体育资源优势,建立与首都经济相适应的体育市场体系。在重点区域建立体育商务中心区域和体育休闲产业中心区域。推动北京体育服务业、体育休闲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使体育健身和以竞赛表演、体育用品为支柱的体育服务业成为首都文化型经济中的新增长点,积极推进北京国际化体育中心城市建设。

规划建设体育产业集聚区,形成南北有大型体育主题公园、东西有特色体育健身园区的基本格局。重点扶持建设奥林匹克中心区、龙潭湖体育产业园、潮白河水上休闲运动集聚区、五棵松球类健身运动集聚区、十三陵户外休闲运动集聚区、八大处网络体育集聚区。

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大型体育品牌赛事。重点扶持世界职业网球巡回赛中国公开赛、世界斯诺克中国公开赛、世界乒乓球北京大奖赛、环北京国际公路自行车赛、北京国际城市马拉松黄金赛等。加强与国际职业体育组织的合作,积极引进国际体育品牌赛事。(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规划和建设一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提高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重点支持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中国(怀柔)影视基地、北京798艺术区、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宋庄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中关村软件园等经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集聚区,做好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到2010年,北京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力争达到30个。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积极引导区县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使集聚区成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发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产业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积极性。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决策研究,每年发布一批重点研究课题,面向社会招标。建立健全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增强调控的有效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

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落实《关于深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完善和全面执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

全面落实文化经济政策。贯彻实施《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相关产业政策,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制定完善分行业的扶持政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产品出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格局。

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自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和项目予以扶持。按照突出重点、形成亮点、兼顾一般、推动全局的原则,用足用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育一批文化与科技结合的共性技术,扶持一批具有重要示范、引导、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资金规模5亿元,分3年投入。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市政府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鼓励和引导区县结合各自区域功能定位,发展各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形成市区共建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利用存量房地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盘活现有产业园区和传统工业区存量房地资源,结合传统工业转型和产业结构提升,优化配置资源,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并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质量检测和维修,保证市政基础设施供给。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经认定,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政府可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

大力扶持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政策,加大对动漫网游、设计创意等新兴文化创意行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重点支持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支持社会力量建立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文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与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对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奖励。市政府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对企业在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境外市场推广费用,经核定后给予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文化创意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培育辐射国内外的文化创意产业营销网络体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和重大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企业总部,对其境外管理服务、研究开发、投资和资产处置所获得收益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在规划新城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切实加强文化法制工作。通过法定程序逐步将文化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北京市会展业发展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北京市文物(古玩)流通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出版业、广播影视业的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法规体系。条件成熟时,研究制订《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条例》。深入开展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守法经营和维护文化权益的自觉性。加强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要保护好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成果。研究制订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鼓励和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促进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实施和运用。搭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保障并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的合理、有效流通。鼓励公民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依法创办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商标管理办法,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名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1]发挥文化创意产业促进组织和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作用。定期编制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加快发展文化经纪、文物及艺术品评估鉴定、技术交易、推介咨询、担保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规范运作。围绕知识产权代理、技术研发、信息提供、信用担保、法律咨询等环节,健全社会化、市场化的中介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各类文化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开展业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管理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公约,协商解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强行业协会应对文化创意产业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的整体联防能力。

加强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支持在高等院校设立文化创意相关专业,重点培养文化创意研发设计、营销管理和经纪人才。鼓励企业与大学、院所联合,建立一批产学研一体的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在职培训,逐步建立教育培训和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文化创意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和奖励机制。拓宽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定期编制发布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积极引进文化创意产业的领军人物。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聘用海内外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创意人才和营销经纪人才,可参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予以奖励。上述人才中的京外人才,可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申请办理调京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人才的国际交流。教育部门对文化创意人才海外培训、海外专家和大学生来京研习予以资助。人事部门对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支持。设立文化创意奖,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产业政策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准入机制第一条制定和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

第二条完善和全面执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条落实《关于深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各类经营主体,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本政策。二、支持创意研发,鼓励自主创新第五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新办文化创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2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

第六条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七条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八条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该类仪器和设备,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九条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创意单位,设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三、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创意环境第十条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研究制定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鼓励知识产权评价机构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版权资源信息中心和版权国际交易中心,构建版权授权体系。鼓励中外著作权人参与本市文化创意活动。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支持现代著作权保护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鼓励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文化创意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可从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中给予支持。本市设立数字著作权登记中心,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登记著作权,对属于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保护和推广本市文化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商标管理办法,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名录。四、加大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第十四条自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和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

第十六条政府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文化创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第十七条为文化创意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改制上市。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文化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 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三)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年度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区县政府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本区县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区县申报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根据各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部门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系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六)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及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相关的委办局或区县申报,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根据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工作整体规划及重点工作审核遴选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二月份公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每年五月份,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后,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入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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