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管制
air traffic control
国家对其领空内的航空器飞行活动实施的强制性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控制。又称航空管制。
飞行管制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督和控制国家领空内一切飞行活动,协调各部门对空域的使用,为国土防空(见防空)识别空中目标提供飞行计划内的情报,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或其他飞行体相撞,维持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飞行管制机构通常是防空体系的组成部分。
飞行管制工作分为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静态管理包括:根据国家颁布的航空法规,制定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和临时性的飞行管制规定,划定飞行管制区和飞行管制分区,为航空运输划定航路,为飞行训练划定各种飞行空域,在重要地区或海域上空划定禁止或限制航空器飞行的空中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在飞行密集地区和国界线附近划定供航空器进出的空中走廊;规划和设置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动态控制包括:审查批准飞行管制区内的、飞行管制区间的和国际间的飞行申请,实施飞行调配,监督飞行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飞行管制规定指挥飞行活动,提供有关的飞行资料和情报,向防空部队通报本国和外国航空器的飞行动态,提供需要搜索救援的遇险航空器的情报,对军事演习地域内的飞行,专机飞行和科学试验飞行实施特殊的控制。不少国家为改善飞行管制手段,建立了飞行管制自动化系统。有些国家还发展军事飞行和民用飞行共用的飞行管制自动化设备,并使其成为防空作战组织指挥的辅助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