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为一九三三年瑞金民主中央政府为着正确地解决土地问题而公布的两个文件,即“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除开一小部分现时已不适用外,其余全部在现时的土地改革中是基本上适用的。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精神,1950年6月30日开始,我国开始了全国范围的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即根据当时中国的土改现状和需要,将农村阶级划分成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中农又分“上中农、中农和下中农”。
概念中农(middle peasant)介于贫农和富农之间的农民 。
农村的小资产阶级。一般占有土地,拥有一部分牲畜和劳动工具,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剥削他人,也不出卖劳动力受人剥削。如果有轻微剥削(剥削收入占全部收入的25%以下)就成为富裕中农(又称上中农)。如果出卖部分劳动力受轻微剥削的则是下中农。
中农是农民阶级中的重要阶层。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少数上升为富农,大量沦为贫农。中农既是劳动者,又是小私有者,这种两重 性决定了他们在政治上的动摇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力图争取他们。因此,中农态度的向背是决定革命胜负的一个因素。但在根本问题上,中农和无产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中农不仅能参加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也能接受社会主义,成为无产阶级可靠 的同盟军。在中国,中农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动力,工人阶级可靠的同盟军。在土地革命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中农都是团结的对象,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