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机构。
(四)增加农村村务公开指导协调职责,将省农业厅农村村务公开相关职责划入。
(五)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的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优待抚恤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提出意见,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工作。
(五)负责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指导全省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六)拟定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八)承担全省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指导各地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省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乡级以上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
(十)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拟定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拟定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管理,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指导全省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
(二)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省基层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定全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性民间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晋申请设立的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待抚恤处
监督实施优待抚恤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省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拟定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承办由民政厅负责的评残、烈士评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优抚对象管理及经费发放。
(五)安置处(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定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
(六)双拥联络处
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双拥工作规划目标;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
(七)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拟定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工作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中央、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社会救助处
监督实施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办法和救助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负责社会救助的法制化建设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定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办中央及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省农村村务公开办公室)
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
拟定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镇、街道行政区划排列顺序及代码;负责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审核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勘界工作;负责全省标准政区与地名地图、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监督实施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拟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社会事务处
监督实施婚姻、收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拟定婚姻、收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政策并指导实施;推进婚俗和丧葬改革,强化公墓监管;承办涉外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拟定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指导婚姻、收养服务机构管理;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系统财务管理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对中央及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4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省减灾委员会正处级常务副秘书长1名)。
五、其他事项(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省行政区划图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