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知识生产者是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在知识社会中就是指能够作出统一的科研生产决策的单个经济单位,即研究单位或知识型企业。研究单位或知识型企业是知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个人知识型企业、合伙制知识型企业和公司制知识型企业。
在生产者行为的分析中,一般生产者或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知识生产者或知识型企业也不例外,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必须通过知识产品的生产,并提供给社会使用。因此,知识产品生产就是将投入转变成产出的过程。知识生产者与政府的关系在信息时代之前,科学研究被认为是“自由职业”。科技工作者们可以凭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所具备的条件,自由选题、自主从事研究。当高新技术问世后,尤其是其中的基因技术,人们发现原来科学技术是柄“双刃剑”。科学技术可以造福人类,但同时科学技术也能破坏我们的生存环境。从此,科学技术就再不是“自由职业”了。知识生产必须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进行。另一方面,如何促进科学技术对物质生产的推动作用,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对知识生产的宏观调控是通过科技立法和科技管理等手段来实施的。科技立法科技立法的必要性是从基因技术问世后产生的。1973年,美国加州大学和斯坦福大学合作,把南非蟾蜍的基因注入大肠杆菌中,创造了所谓的“DNA怪物”。这怪物不但能自我繁殖,它的子孙还具有注入的基因所携带的各种特征。这一创举惊动了世界各地的科学家,他们感到公共卫生受到严重威胁,于是召集会议,建议暂停实验,并拟定生物实验的安全准则以防万一。但科学家们的呼吁顶不住基因工程对企业主的诱惑。当基因工程能给企业带来巨额的利润时,企业主便不惜冒对全人类生命威胁的危险,企图控制基因技术。
为防止基因工程的危害,科学立法是必须的。但目前对基因工程的立法是远远不足以预防其危害性于万一的。
在知识经济社会,科技法将成为主要的法律,就像在工业社会中重视经济法一样。它将规定具体的基因工程项目能否试验、能否推广应用、是否允许克隆人;机器人研究中,是否允许机器人超过人类等原则性的大问题。在知识社会还需要有科技法庭来裁决有关科技领域中的纠纷。科技管理在知识社会,科技管理是社会管理中的重点,是一项十分庞大而复杂的管理工程。科技管理将主要包括5个方面:科技导向、科技成果汇总、科技成果评定、科技经费调拨和科技监督等。
知识生产者与物质生产者的关系在知识生产中,诸多技术开发项目是直接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为此,当前许多大企业、大财团、跨国公司等都愿意花越来越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于技术开发。在大企业中,知识生产者与企业主的关系是协作关系。尤其当科技成果投产使用,取得经济效益时,往往知识生产者以技术入股的分配关系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
知识生产者之间的关系知识生产者之间的人际关系是协作和竞赛并存的关系。在不同的科研项目之间,主要是协作关系。一项大的科研项目,往往需要许多下一级的子项目的协同配合;而同一科研项目的知识生产者之间,则可能是竞争关系。因为同一科研项目往往可以有不同的研究方法、不同的思路、不同的途径,这就可以形成不同的学派。在知识生产领域中,提倡协作,以及尽量避免重复研究。但也鼓励不同研究思路之间的竞赛、竞争,也就是不同学派之间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