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应做的准备工作1.具备合格的相应学历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与学历对应表
资格种类
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备注
幼儿园教师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
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高等学校教师
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高校拟聘教师才可申报
2.参加普通话测试: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根据1997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凡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成绩的人员,一律持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作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蓝黑色外皮,证书封面印有国徽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字样),凡持非此样式的申请人员,必须重新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证书。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高等学校拟聘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不做规定。3.非师范类毕业生应通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有两种途径可以获得合格成绩:
1)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曾经选修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者,需出具加盖学校教务处红章或档案存放单位加盖人事部门红章的在学期间全部成绩单,可以免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另:各省市不一定都有免考规定)
2)参加由各地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只有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申报教师资格证。4.进行体检按各教委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到指定医院体检科领取《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并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5.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每年在各教委指定时间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见各市教委网站)按下列程序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1.提交申请材料:(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两份
(2)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在学期间成绩单(必须是在学期间全部成绩单并盖有学校教务处的红章;如从个人档案中复印的,要注明是摘自本人档案并加盖单位公章)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
(6)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北京市教委核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小二寸证件照一张
(8)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提交高校出具拟聘专任教师的证明。
必要时,应认定单位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原件经认定机构审验后当时退还申请人,办理机构只收复印件。2.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和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研究生毕业认定高中教师资格,如本科学历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可以直接认定;如本科学历属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应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师范类原已取得低一级教师资格证书,后取学历达到专科或本科,拟再申请认定本专业高一类别教师资格证书者和申请非本专业教师资格证书者及非师范类人员,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高等院校中初等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高等学校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不用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3.录入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申请人按要求统一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由本人签字确认。4.认定和领证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根据其具备的相应学历可以直接认定和所学专业一致学科的教师资格。其它申请人员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以领取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认定机构在申请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合格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届时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领证通知单、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三.其他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向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同一申请人1年内只能申请认定1类教师资格。
3.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统一办理。
4.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可在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应届生证明,按社会认定要求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通过认定后,凭领证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5.《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换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补换证时间与每年春秋两季受理申请教师资格报名时间一致。
6.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和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撤消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有意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随时关注各市教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