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酬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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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词术语。亦作「唱和」、「酬唱」。谓作诗与别人相酬和。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1和诗,只作诗酬和,不用被和诗原韵;2依韵,亦称同韵,和诗与被和诗同属一韵,但不必用其原字;3用韵,即用原诗韵的字而不必顺其次序;4次序,亦称步韵,即用其原韵原字,且先后次序都须相同。

亦作“唱酧”。以诗词相酬答。 唐 白居易 《<因继集>重序》:“足下虽少我六七年,然俱已白头矣……而又未忘少年时心,每因唱酬,或相侮谑。” 金 元好问 《论诗》诗之二一:“窘步相仍死不前,唱醻无复见前贤。” 明 唐寅 《送行》诗:“此日伤离别,还家足唱酬。” 清 吴伟业 《送山东耿中丞青藜》诗:“幕中壮士争超距, 稷下 高贤共唱酬。” 叶圣陶 《倪焕之》十七:“吟诗填词,那是所谓唱酬,也算很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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