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小学常识科教学的原理和方法﹐分科教学法之一。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教育部1936年公布的《修正小学课程标准》﹐把小学低﹑中年级(1~4年级)的社会和自然两科合并为常识﹔高年级(5~6年级)仍设社会和自然两科﹐统称常识﹐从此便有常识教学法。但其内容实际还是小学社会和自然两科教学法。1942年国民党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小学课程标准总纲》规定﹐小学低﹑中年级设常识科﹐并决定常识科包括社会﹑自然和卫生的基本常识。高年级设包括公民﹑历史﹑地理等知识在内的社会科和自然科。在这一时期的常识教学法﹐也就是历史教学法﹑地理教学法﹑自然教学法等这几门学科的统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停授国民党政府设的公民课。1950年教育部印发的《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初稿》规定﹐小学低年级不设常识﹐1~2年级的社会﹑自然﹑卫生等常识﹐在各科中随机教学。中年级设常识﹐高年级设政治常识﹑历史﹑地理和自然等科。1952年教育部颁发的试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1~3年级不设常识﹐教师应将自然﹑社会常识在语文及其它各科教学和课外活动中联系进行。4~5年级设自然﹑历史和地理3科﹐1955年教育部在正式公布《关于颁发“小学教学计划”及“关于小学课外活动的规定”的命令》中﹐明确规定小学1~4年级不设常识﹐5~6年级设历史﹑地理和自然3科。自此﹐常识教学法已随小学教学计划的改变而消失。一般统称为常识的小学历史﹑地理﹑自然等科的教学法﹐已分别为历史教学法﹑地理教学法和自然教学法等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