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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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词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其立足于现有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前理论界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多种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有以下几种:(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法院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停止其侵害行为的制度。[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或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对行为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活动。[2]

典型案例案例一,2004年5月,仁寿县东方红纸业公司违规偷排,沱江再次遭到严重污染,死鱼6万千克。在沱江两次重大污染事故中,当地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和沱江水质的监管失职是显而易见的。

案例二,2004年内蒙古阿拉善地区板滩井,绿洲现代化农业开发公司与阿拉善右旗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在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盲目引种导致140公顷土地撂荒沙化,而板井滩正是北京重要的风沙源之一。政府应当是这起生态破坏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首先,在中国现行环境执法管理体系不畅的情况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充分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其次,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环境权利,实现公众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主参与。再次,环境的公共性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最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治经济的便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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