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面纱原则无知的面纱(behind veil of ignorance,又译为“模糊面纱”或“无知之幕”),最早出自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Rawls)的《正义论》(1971),该书提出一个经典的“模糊面纱”原则,即只有当缔约各方都对于未来无知时,制定的游戏规则才合乎公平。技术地说,就是法律应该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具体来说就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市长还是清洁工。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即可以避免“屁股决定脑袋”的情况。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当然,它也不会得到过多的利益,因为在定规则的时候幕布下的人们会认同那是不必要的。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这个模糊面纱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正义”的问题,但究竟什么是“正义”呢?正义其实有两种,一种是“程序性正义”,一种是“补偿性正义”。“程序性正义”主张一个中立的程序施用于任何社会群体,而无论结果如何—同一条起跑线,兔子也好,乌龟也好,你就跑去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绝对起点公平”,但最终的结果肯定是终点不公平。
这个词最早应该是出自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Rawls)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有中译本),该书提出一个经典的“模糊面纱”原则,即只有当缔约各方都对于未来无知时制定的游戏规则才合乎公平。技术地说,就是法律应该是一种不完全契约。无知之幕是宪政分析中的一种逻辑起点,就像经济学中完全竞争市场的地位。最早应该是霍布斯的利维坦中就开始采用了,后来的人(包括布坎南)把宪政分析一定程度上称作霍布斯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