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法制局(加挂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专项治理工作的职责划给市监察局。
(三)增加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办案和日常工作事务的职责。
(四)加强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全市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政府立法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后评估计划,组织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立法解释、组织评估和清理工作。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承担规章翻译、审定工作。
(三)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审查我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事项。负责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审核、报批、发放和监督使用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审查政府工作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市政府直接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和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承办向纳入试点范围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其行政应诉事务。承办市政府的行政应诉和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对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事项,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审查建议的事项;监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审核)工作。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审核)。
(七)负责政府法制宣传、培训、研究、交流的组织工作;负责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等工作。
(八)管理、指导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汕头市法制局设置7个科(室)。
(一)办公室(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和党群等工作;负责培训、汇编、综合资料等工作;承担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二)立法一科
承担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及立法后评估计划的起草工作;承办政府自身建设、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监察、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外事侨务、港澳事务、体育、旅游、城市综合管理、台湾事务、档案、打私、保密、地方志、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军事、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会、防震减灾、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信访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审查工作;负责规章的译审、备案和组织评估、清理工作;承办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三)立法二科
承担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及立法后评估计划的起草工作;承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审计、税务、金融、保险、证券、海关、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外经贸、口岸、统计、物价、通信、邮政、工商、海洋渔业、人民防空、气象、安全生产、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无线电管理、仲裁、粮食、公路以及保税区、高新区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审查工作;负责规章的译审、备案和组织评估、清理工作;承办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四)行政执法监督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
负责审查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事项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承办相关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查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协调全市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督察人员统一申领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审核、报批、发放和监督使用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行政执法队伍设立、变更的审批和公告工作;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市政府直接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评议和考核;负责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
(五)行政决策法律审查科(规范性文件审查科)
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审核);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审查或进行法律审查(审核)、备案、组织评估和清理工作;承办国家、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事项,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审查建议的事项;监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六)行政复议立案科
负责统一接受向纳入试点范围的法定复议机关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处理简易行政争议;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责案卷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保管工作;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调研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文件草拟、会务等日常事务工作;开展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培训、研究、交流。
(七)行政复议案审科
负责审查纳入试点范围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代理市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代理所承办复议案件的行政应诉事务;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法制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8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