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正处级行政机构,为市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协助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三)增加指导、协调金融改革创新的职责。
(四)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五)增加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的职责。
(六)增加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等工作。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机构风险。
(四)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五)协助和支持中央和省驻汕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问题,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六)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统筹协调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设4个科(室):
(一)办公室(与监察室合署,加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协调、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群、职工教育、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起草重要文稿;指导、协调金融改革创新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拟订金融产业发展专项激励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协调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协助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配合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金融信息化建设;办理有关建议提案、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银行信贷市场科
培育、发展银行信贷市场;协同推进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组织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专业财务公司等地方银行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同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机构的资产重组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区域金融市场互相开放。
(三)资本市场科
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转让、交易;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和机构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
(四)地方金融发展科(保险市场科)
指导、协调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机构、政策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培育发展保险市场,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养老、意外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发展,推进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产、保险机构和市场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保险机构和非法保险业务活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其他事项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加挂汕头市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承担其日常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