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归口管理省属地质勘查单位的职责调整为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三)将下列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1.省级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技术审查和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2.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国土资源统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3.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事务性工作,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性调查,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
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地质资料的汇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
5.公开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及地图产品内容的审核和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四)将下列职责逐步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1.矿产资源储量社会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等工作;
2.草拟行业标准、行业服务机构评比等工作。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开发整理、补充、保护工作;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基础测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实施全省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指导和审核地级以上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补充耕地政策并负责指导、监督落实,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储备、供应等政策,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承担上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六)负责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和城乡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矿业权审批、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监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重要矿区、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活动,承担调处重大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省测绘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测绘行业,负责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
(十)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审核厅内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国土资源听证,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三)规划处。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与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土地规划审核和预审;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四)财务处(审计室)。
组织拟订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国土资源专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拟订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承担耕地补充方案审核、新增耕地监督检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订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流转等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拟订地价政策,监督管理土地市场秩序,指导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与公布;承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裁决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省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和变更调查工作,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统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土地确权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八)矿产资源管理处。
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采矿权审批、矿山储量动态、重要矿区和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采矿权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九)地质勘查处。
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探矿权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调处重大地质勘查纠纷;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相关工作。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
(十一)基础测绘处。
拟订地理信息数据共享规则;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测绘发展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测绘成果;监督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航空摄影和财政资金测绘项目审核工作。
(十二)测绘管理处。
监督管理测绘市场,承担测绘资质资格和地图审核管理工作,调处测绘纠纷;负责测绘标准化、注册测绘师、测绘作业证管理工作;承担外国组织、个人来粤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地矿、测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宣传和指令性业务培训、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五)执法监察局。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承担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办理信访案件;监督检查全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工程师1名;执法监察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6名。
五、其他事项(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等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行业管理。
(二)将丹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南雄恐龙化石群、河源恐龙化石、饶平海山海滩岩田、潮安海蚀地貌等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人员、经费分别划给韶关、河源、潮州等市人民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遗迹保护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用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编制另行核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