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的方向和总指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它是确定教育事业发展方向,指导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原则和行动纲领。
教育方针的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和基本途径等。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教育方针;相同的历史时期因需要强调某个方面,教育方针的表述也会有所不同。中国最早提出的教育方针是 1934 年江西中央苏区规定的苏维埃文化教育总方针,为“在于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广大劳苦民众,在于使文化教育为革命战争和阶级斗争服务,在于使教育与劳动联系起来,在于使广大中国民众都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 年教育部提出“为工农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教育方针。1957 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1981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要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人民和青年,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又提出,新时代需要的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
于创造的科学精神”。[1]199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