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1],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企业上市职责。
(三)增加按规定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形势和金融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承担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拟订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承担依法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按规定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关闭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
(四)负责联系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我省分支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农村信用社、地方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本运作平台公司等地方性金融企业。
(五)引导、促进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参与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负责银企对接工作,负责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的总体布局规划,指导省内各类金融功能区的建设,拟订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金融资源整合重组工作。
(七)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与服务创新,协调涉农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强农惠农的能力。
(八)拟订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指导上市公司做好资本运营工作。按照分工参与风险投资、债券发行、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工作。拟订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推进全省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参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十)承办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金融综合处。
组织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金融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负责文字综合、业务综合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及信息安全、督办、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信息交流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
(二)金融工作处。
负责联系人民银行、银监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驻我省分支机构;协调银行机构制定信贷增长指导计划,监测信贷投放情况;参与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负责银企对接工作;参与金融机构考评和奖励工作;支持银行机构化解不良资产;依法监督管理地方性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负责地方金融资源整合重组工作。
(三)农村金融处。
拟订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联系保监会、保险公司及其驻我省分支机构,做好协调服务配合工作;拟定全省农村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与服务创新;协调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强农惠农的能力;按规定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关闭和监管工作。
(四)资本运营处。
负责联系证监会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驻我省分支机构;拟订促进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企业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拟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及上市公司购并、资产重组、股权交易方案等提出审核意见;指导证券机构、期货机构、信托投资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按照分工参与风险投资、债券发行、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工作。
(五)金融市场处。
拟订金融业发展总体布局规划,促进金融机构的合理布局;指导省内各类金融功能区的建设;承担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依法指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负责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领导职数:主任(副厅级)1 职,副主任(正处级)2 职;处长 6 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职),副处长 5 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