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省统计局[1],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的原城市、农村、企业三支调查队职责,交由国家统计局管理。
3、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4、加强对全省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 组织实施国家、省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指导全省专业统计工作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周期性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省性的经济社会专项调查。
(四)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外省和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同我省进行对比分析研究。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市(地)、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七)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
(八)监督管理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和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使用情况;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地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
(九)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诚信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联络接待和资源节约等事务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全省地方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对涉及统计的政府规章提出修改建议,审核本局规范性文件;组织统计普法宣传;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资格认定及项目审批。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各项统计报表制度,指导全省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业务工作;拟订全省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配合国家拟订和修改各项统计标准,监督国家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全省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建议;编辑《黑龙江统计年鉴》等资料性书籍;负责管理和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系统宏观经济分析研究;参与省直和市(地)目标考核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省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和资产负债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账户,进行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测算;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统计分析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市、县GDP数据质量评估。
(六)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村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对县域经济社会进行评估监测。
(七)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工业、运输、邮电企业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的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 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批零贸易业企业和餐饮业企业统计调查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调查制度,开展流通领域的有关监测;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全省对外经济统计工作;对有关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劳动力以及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资源节约评价指标体系及其相关的统计制度;拟订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并组织实施;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定期进行能耗统计分析和监测;指导和协调行业资源节约统计工作。
(十二)社会科技文化统计处。
研究拟订全省社会、科技、文化、环境和妇女儿童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系统的人事、干部管理工作;承办局管干部、局协管干部的有关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局系统的培训规划及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系统表彰工作;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十四)财务处。
承担全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以及省统计局所属各级社会经济调查队由中央和省级拨付各项经费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实施政府采购,开展各项内部审计;指导系统内会计基础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