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tōng fān
【英文】Colluding with the minority
【释义】将茶叶私贩至少数民族地区的罪名。
【历史背景】明代茶法规定,私贩茶叶出边塞,作“通番”论罪。《明史·食货志四·茶法》:洪武初规定,“私茶出境,与关隘不讥者,并论死”。至弘治(1488-1505)中,稍轻茶禁刑法,“减通番之罪,止于充军。”
(1).与海外往来。 明 沈德符 《野获编·户部·海上市舶司》:“今 广东 市舶,公家尚收其羡以助饷,若 闽 中海禁日严,而滨海势豪,全以通番致素封。” 清 纳兰性德 《渌水亭杂识》卷一:“ 日本 海中有鱼,与人无异而秃首有尾,通番者谓之海和尚。”
(2).与外国或外族相勾结。 清 叶梦珠 《阅世编》卷七:“﹝烟叶﹞民间不许种植,商贾不得贩卖,违者与通番等罪。” 清 李渔 《凰求凤·囚鸾》:“逢人莫漏机,有差池,终须究汝通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