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保险条款又称“格式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准备印就的保险条款。如《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
优点由于保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保人并不十分熟悉和了解保险的内容,与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的困难很大,而且容易遗漏一些比较重要的内容。因此,保险人为了便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节省合同订立的时间,防止一些重要条款的遗漏;同时也为了规范保险行为,往往事先准备了保险条款即标准保险条款。标准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了诸如保险财产的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与理赔计算、被保险人的义务等基本条款的内容。投保人订立合同时,不必再就标准保险条款上的内容进行协商,只协商具体的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个别事项就可以了。
性质的效力根据我国的保险实务,标准保险条款既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并发布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也有各分公司或其他专业保险公司制定仅适用于一定地域对象的。但是,不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还是其他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保险条款毕竟是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格式合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要求协商变更标准保险条款的内容。标准保险条款也只有经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内容时,才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审批由于标准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为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标准保险条款一般须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