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国家统计制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县级统计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如实报送。第二部分是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包括半年报和年报。表式分为统计系统填报表式和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式。
(四)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登记资料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中查到的新增、变动和消亡单位情况。
(五)本制度的填报范围为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六)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代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少量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七)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