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己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即为国家中药一级保护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