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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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初上述组织以外,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规定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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