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具有两个显著特征:①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使立法权,决定国家的重要问题,任免和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并行使全国人大授予它的其他职权。②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但同时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它不具有超越全国人大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日常重要工作。委员长主持全面工作,每2个月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下设若干机构,处理日常事务。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是刘少奇,副委员长13人,秘书长彭真。第二届委员长朱德,副委员长16人,秘书长彭真。第三届委员长朱德,副委员长18人,秘书长刘宁一。第四届委员长朱德,副委员长22人,秘书长姬鹏飞。第五届委员长叶剑英,副委员长20人,秘书长姬鹏飞 。第六届委员长彭真,副委员长20人,秘书长王汉斌。第七届委员长万里,副委员长19人,秘书长彭冲。第八届委员长乔石,副委员长19人,秘书长曹志。第九届委员长李鹏,副委员长19人,秘书长何椿霖。1982年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委员长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