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1、[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
3、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4、指导少数民族乡、村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推动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
5、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宜。
6、研究民族教育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扶持的有关事宜。
7、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团体。
8、依法处置宗教领域的违法违规活动,引导、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
9、开展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10、联系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协调和帮助民族宗教领域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11、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办公室[2]处理日常工作。民族宗教科负责民族宗教工作。
单位地址贤良路333号行政中心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