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发展元代卖田契
田宅典卖是中国古代常见的民事活动。随土地私有而出现。中国历史上土地私化有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井田制崩坏的战国时代到三国;第二阶段是从均田制崩坏的唐中期到清。在此期间,田宅典卖制度随之不断发展完善,在宋代,田宅典卖制度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并且宋代作出的规定也是诸代规定中的典范。
制度内容先问亲邻指田宅出典、出卖人的亲戚和邻居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典或出卖人需先向亲邻询问购买意向,才能对外典卖。对于亲邻的范围,亦有详实规定。宋太祖时对邻规定,分为四邻,东、南为上邻,西、北为下邻,“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受,乃外招钱主”[1]。哲宗时对亲规定,需为五服之内。宁宗时则合并亲邻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两个必要条件,“止有其一者,俱不在批退之数”[1]。印契税契指田宅典卖契约须经官府加盖官印,并缴纳契税钱。[1]让割赋税指典卖后田宅需从原业主的赋税册上删除,重新写入典权或买受人的赋税册。原主离业指田宅典卖后原业主必须离业,即不能成为典权或买受人的佃客。此做法原因一为防止自耕农数量减少,二为防止当事人权利重叠产生复杂纠纷。[1]
特点田宅典卖包括田宅的出典和田宅的出卖两方面。其特点为1、典权与契约之债不分,都适用相同规则。2、若将出典的田宅进行买卖,典权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亲邻。民间称为“断骨卖”。3、在制度规定上,两者唯一的不同在于:若买受人户绝,则田宅直接没官;而若典权人户绝,出典人则可在典限外加半年的时间里回赎,否则同样没官。
评价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活动普遍契约化,契约已成为宋代日常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两宋的契约制度也因之而成熟完善起来。中国古代的契约要件格式,至此基本定型。[1]由于往后几代的商品经济水平都未能超越宋代,所以在田宅典卖契约制度上也未有能突破宋代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