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接电费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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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对临时电源用户,供电企业发给临时用电证。临时电源用户应按临时用电证上标明的地点、时间、容量、性质用电。临时用电证应放置于临时用电现场,便于核查。

临时接电费即是收取的临时电源所用费用,根据各地供电局制定的相应标准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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