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与豁免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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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与豁免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简称外交特权 。外交 特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其主要内容有:①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②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③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④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除非其本国政府同意放弃这一特权。外交代表一般享有民事及行政管辖的豁免。⑤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

现在的趋势是把使馆看成一个国家机关,使馆人员是国家机关人员,馆长是这个国家机关的首长,因此外交特权和豁免也分为使馆的和使馆人员的。

使馆应享有的便利、特权和豁免主要有以下一些:1、建馆和执行使馆职务的便利。2、使用国旗和国徽。3、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4、使馆馆舍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和关税。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都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一项没有争议的国际法规则。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管辖豁免的放弃和执行豁免的放弃,作证义务的免除,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以及其他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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