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水利部在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和浙江省、福建省(韩江流域除外)范围内的派出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内的水行政主要职责,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水行政复议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等中央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授权,对地方大中型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技术审查;编制和下达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拟订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水量统一调度。组织或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指导流域内地方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或协调流域主要河流、河段的水文工作,指导流域内地方水文工作;分布流域水资源公报。
(四)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体、重要水域和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五)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指导、协调、监督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和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工作;负责流域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六)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河段、河道、堤防、岸线及重要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许可;指导流域内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等中央水利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除险加固进行检查监督,监管水利建筑市场。
(七)组织实施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重点区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与治理;组织流域水土保持动态监测;指导流域内地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八)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拟订直管工程的水价电价以及其他有关收费项目的立项、调整方案;负责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稽察、检查和监督。
(九)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局机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保卫、重大会议组织、宣传信息和信访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2、规划计划处
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等中央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授权,对地方大中型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技术审查;编制和下达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水政水资源处(水土保持处、水政监察总队)
负责《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水政复议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组织拟定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或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指导流域内地方节约用水工作;发布流域水资源公报。组织实施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重点区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治理;组织流域水土保持动态监测;指导流域内地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4、财务经济处
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拟定直管工程的水价电价以及其他有关收费项目的立项、调整方案;负责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稽查、检查和监督;承担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5、人事劳动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承办直属单位的局管干部的管理;组织局管干部及局机关干部的培训,指导直属单位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人事劳动统计工作;对局内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局外事工作;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
6、建设与管理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太湖流域分站)
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河段、河道、堤防、岸线及重要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许可;指导流域内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等中央水利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和除险加固进行检查监督,监管水利建筑市场;归口管理流域内重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稽查工作;负责局科技管理工作。
7、防汛抗旱办公室(水文处)
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组织拟定流域内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指导、协调、监督流域防汛抗旱工作;
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和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工作;负责局属工程防汛岁修及防汛应急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组织或协调流域主要河流、河段的水文工作,指导流域内地方水文工作;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
8、监察处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惩处、教育和保护职能。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受理对监督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被处分人员的申诉;组织开展廉政教育。
9、审计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
组织制定各项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对投资计划、经费预算、专项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离任)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审计。
10、直属机关党总支(含机关工会)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的工作。
(二)单列机构
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级)
(三)事业单位
1、 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发展研究中心(正处级)
2、 太湖流域管理局综合事业发展中心(正处级)
3、 太湖流域管理局苏州管理局(正处级)
4、 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文水资源监测局(正处级)
5、 太湖流域管理局苏州培训中心(正处级)
6、 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正处级)
三、人员编制
太湖流域管理局事业编制总数为330名。其中行政执行人员编制共120名,公益事业人员编制210名。
四、太湖局历史沿革
太湖流域管理局成立于1984年12月,其前身是1964年成立的太湖水利局。
1963年,水利电力部与华东局共同筹建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同年十一月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上海召开,会上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于1964年底成立太湖水利局。该局由水利电力部与华东局双重领导,级别为地师级,地址设在上海市四川中路嘉陵大楼。太湖水利局局长、党委书记李果;太湖水利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是王文林、潘烈。当时全局职工人数50余人,党员10多名。十年动乱中太湖流域水利局被撤销。
1984年1月27日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和水利电力部以(84)水电劳字第7号文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扩大长江口开发整治领导小组及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的请示》。1984年6月11日,国务院以(84)国函字96号《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江口开发整治领导小组及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的批复》同意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1984年11月14日水利电力部以(84)水电水规字第118号发文"关于贯彻国务院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批示的通知"同意太湖局设在上海市;局本部暂定事业编制为30人;为地师级机构。并指定曹士杰、王同生、杨啸莽、李益四位同志负责领导筹建及有关业务工作,由曹士杰同志牵头。同年12月3日在上海召开筹建工作会议,宣布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成立。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030号提案,要求迅速解决浙江、江苏、上海交界地区水利纠纷问题。1983年3月31日,水利电力部以(83)水电水建字第52号文件向国务院报告了对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后经水利电力部同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研究,提出争取尽早召开太湖流域规划会议。1983年9月21日和10月5日,水利电力部先后以(83)水电水规字第32号和(83)水电计字第484号文通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及上海市各有关部门,由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和水利电力部于当年10月19日至11月13日共同组织进行了太湖流域的综合查勘工作。水电部王林副部长在结束查勘工作时指出:"为了加强对太湖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准备采取两个组织施,-是准备建议国务院把"长江口开发整治领导小组"扩大改名为"长江口及三角洲开发整治领导小组"或"长江口整治及太湖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作为代表国务院处理这个具体工作的单位;二是筹建太湖流域管理局,建制属水利电力部,汛期直属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指挥,全面管理太湖流域水利工作,并直接掌握影响全局的控制性工程的管理"。其后,太湖流域管理局的筹建工作基本上是按照这一要求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