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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是指我国秦汉时期受人奴役的奴隶。是秦汉社会中身份最低贱的人,同牛马、田宅、器物一样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
汉代奴婢任意役使、打骂、赠送和买卖。但法律限制随意杀害奴婢,要杀须报官获准,称为“谒杀”。
秦代奴婢称为“隶臣”、“隶妾”、“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汉代奴婢亦称“僮”、“家人”、“苍头”、“卢儿”、“臧获”等。奴婢所生子女称“奴产子”,仍为奴婢身份。
秦汉蓄奴婢是普遍现象,有官奴婢、私奴婢之分。官奴婢属封建国家所有,数量最多时估计有十余万人到二三十万人。从皇室以下直到庶人中的富者多有私奴婢,贵族、达官、富豪蓄奴达数百人乃至千人以上,但一般为数人。估计全国官私奴婢总数为二三百万人左右,这在秦汉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数字不大。
官奴婢的来源:①是没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家属。汉文帝元年(前179)一度废除秦的收孥相坐律,但不久即恢复。②是没收罪人的私奴婢。如汉武帝行告缗令(见告缗),没入商人的奴婢以千万数。③是私奴主为了赎罪、拜爵、复身、为郎、增秩等目的将私奴婢纳于官府。④是战争俘虏,秦较多,汉代较少见。
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是购买,汉代市上往往有专门的“奴市”,或将奴婢与牛马同栏出售,价格一般为一二万钱,约与一到两亩膏腴田地的售价相当。也有不经市场私相买卖的。被卖为奴婢的多系贫民及其子女。有的是自卖,有的是被“略卖”,即由奴贩私掠出卖,有的是贵族官僚倚势强买。此外还有“赘子”,即贫民因负债将子女典与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赎,则被没为奴婢。另一来源是封建国家将官奴婢出卖或赐与臣下,转为私奴婢。
官奴婢主要从事宫禁和官署中的各种劳役,如侍奉、洒扫、乐舞、豢养禽兽等,也有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劳动或从事畜牧、营建和耕种公田的。私奴婢主要也是从事家务劳动,有一部分则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乃至经商活动。秦代对私奴主杀害奴婢的限制,仍很有限度。秦律规定不受理对主人擅杀、刑、髡臣妾的控告,如仍行控告,控告者反要治罪。汉代不许擅杀奴婢的限制虽较秦代严格些,但实际上私杀奴婢仍常见,甚至仍有用奴婢殉葬的。
奴婢一般劳役繁重,生活困苦。但是,由于皇室、贵族、官僚、富豪奢靡享乐的需要,也有相当数量的官奴婢和一部分私奴婢随着主人过着优裕的生活,被罗曳绮,浆酒霍肉,拱手遨游,赏赐无度,甚至倚仗主势,横行市里,欺凌吏民,直到杀人越货。
汉代大量奴婢多系从破产农民转化而来,不事生产的奴婢的增加又不免加重了广大农民的负担。因此,从保护封建生产关系,避免农民破产的需要出发,汉代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曾提出改善奴婢地位的主张。如董仲舒在武帝时曾主张除去对奴婢专杀之威;贡禹在元帝时曾认为官奴婢十余万人,戏游无事,靠税良民供养,岁费五六巨亿,应免为庶人;新莽则指责买卖和杀害奴婢是“逆天心,悖人伦”;东汉光武帝下诏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汉政府也有时发布免奴为民和限制蓄奴的诏令。如汉高帝五年(前202)令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汉初规定奴主需为奴婢缴纳比平民多一倍的算赋;文帝后四年(前 160)免官奴婢为庶人;武帝建元元年(前140)赦吴楚七国之乱后没为官奴婢的人;哀帝即位,令官奴婢年五十以上的免为庶人;并曾企图以法令限制贵族、官僚、富人占有奴婢的数量;新莽时,又曾企图冻结奴婢买卖和向奴主重征奴婢口钱一人三千六百的办法来限制奴婢数量;东汉光武帝六次颁布释放奴婢的诏令;安帝永初四年(110)又令诸没入为官奴婢者免为庶人,等等。另外,奴婢地位也逐渐有所改善。秦和汉初,奴主对奴婢尚有“谒杀”权;汉武帝以后,擅杀奴婢获罪者不少。光武帝更进一步下诏规定杀奴婢者不得减罪;敢炙灼奴婢者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又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东汉私买奴婢亦为法律所禁。上述措施,有些虽是具文,或未能彻底贯彻,但在限制奴婢数量的增长和使奴婢地位得到缓慢改善方面,多少收到一些效果。
奴婢解释:
1、丧失自由被人无偿役使的人,男为奴,女为婢。自奴隶社会的商周至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蓄奴养婢之风一直很盛。最初奴隶的来源是掠夺异族为卖身的奴的。分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官奴婢为国家所有,多为工奴。私奴婢为官僚、地主、高利贷商人等所有,除从事各种主人家内杂役外,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所谓耕当问奴,织当为婢。奴婢是社会最低的一层,和牲口一样,供买卖和赏赐,受主人的役使和虐待。家长与奴婢之间有严格的主仆名分,其主仆关系不仅是终身,而且延及子孙。奴婢在奴隶社会是奴隶,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依附民。《史记·平准书》:“好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蚴!薄逗菏?王莽传中》:“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栏)。”《文献通考·户口二》:“后魏令每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十头当奴婢八。”《明会要·民政三》:“[洪武]二十四,定:役使奴婢,公侯家不过八人。”《清文献通考·户口二》:“顺治三年颁行《大清律》……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及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俱有罪,仍离异改正。凡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告祖父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
2、宫女(特别是明清两代)对皇帝、后妃等也自称奴婢。延到后来,这种自称似有谦称意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