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构成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这些条件是:
(一)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二)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三)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四)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五)避险可行性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六)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紧急避险的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 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 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相同点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民法上的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一部关于紧急避险的著名漫画作品《金田一少年事件簿》中的《悲恋湖杀人事件》
剧情简介:远野与小泉在同一家孤儿院长大,后被不同人家收养,两人也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自由恋爱,但是两人仍感情深厚。远野本是要和小泉一起上东方号旅行,但是远野因故未能成行,小泉独自一人上了轮船,不料轮船却在航行途中撞上了另一艘船。小泉在撞船事故发生后,曾经用手抓住了一艘救生艇的边缘,但是救生艇上的某人害怕小泉一旦上了救生艇,已经满载的救生艇就会倾覆,艇上的人会全部落海,无一幸免,于是那人用力推开了小泉的手,致使小泉被海浪冲走,溺水身亡。悲痛不已的远野在认领小泉的尸体时,发现小泉手中一直抓着一个刻有名字缩写S.K的名牌。丧失了理智的远野找来了那次海难中名字缩写是S.K的所有生还者,开展复仇计划。
点评:这个事件的剧情安排十分巧妙和不落俗套,相当震撼人心。这个案子揭露出来的道理可以说比前面几个案件要更加的深沉,更加的值得人们反思。
首先作者设计了一个引开观众视线的剧情,就是杀人魔Jason的故事,据说是一个迷恋于暴力电影的年青人以为自己就是Jason,结果杀死了村子里十多口人,结果成为了危险的死刑犯,急待被处决。结果收音机里播出了新闻,说这个杀人魔越狱逃跑了,结果来到了他们所在的度假村附近,接着杀人故事也随之展开。的确,一开始我们都会被吸引到Jason身上,等到结局才会出乎意料的发现真凶以及他的动机。即便是一开始就会怀疑凶手是他们当中的某个人的机灵读者,也会对作案动机极为苦恼,因为被杀的几个人似乎连认识都不认识,似乎没啥前科,怎么会被残忍杀害呢?
至于结果呢?相信看过的人都十分清楚,我也不必罗嗦了。通篇悲恋湖杀人案,就一直在阐述一个令道德学家和法学家们头痛的伦理悖论——紧急避险。到底为了集体的利益牺牲一小撮人的利益对还是不对。这个紧急避险可不要把他看成是造成远野和萤子的爱情悲剧的因素那么简单,如果把这个悖论无限扩大,大家就会发现整个社会都被它折磨着。首先就是民主国家里所谓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真理未必掌握在多数人手里,可是为了成全这些所谓的多数人,我们只能采取让那些少数人受到损害。我们知道这样做是不道德,可是不这样做又能怎样做呢?不然的话你会发现很多政策是实施不下去的,一个政府的办事效率就会显得非常的低下。或者大家反过来思考下,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而不是多数服从少数呢?如果两方必有一方要承受痛苦,而是谁该承受痛苦权威者也给不出一个好的理由,凭什么要少的那一边痛苦呢?或者我们社会成员都是这样想的吧,因为社会是由那部分“多数人”组合而成的,换句话说如果“多数人”收到损害,就等于整个社会受到损害一般。那么一个政策说到底不就是要造福社会吗?所以损害社会的政策是不可以存在的?所以我们要采取牺牲少数的原则。我们的权威者是采取这样的逻辑论证来克服紧急避险的难题的?所以我们可以冠冕堂皇的支持甲田医生推开小泉营子的手,让营子死去。我们深切的知道这样是不对的,是该受到谴责的,可是如果因为营子一个人的缘故要牺牲那么多人,甚至包括老人和孩子,那不是更加不道德吗?因为他们是“社会”,而“我”是不可以反“社会”的,“我”也是“社会”的一部分。
或者我们真的不该为营子的死去太多的悲哀,这样才是社会良知的体现。在这个作品当中作者也想不出更好的救人办法,所以才会在最后阿一说出了这样的话:“我要找到第三个办法,让所有的人都能够活下来。”然则我们扪心自问,这样的办法存在吗?如果真的存在的话,在那样危急的关头谁又可以想出来呢?
读完这个故事,各位同情远野的爱情悲剧之外,也要想想他们这样被社会损害的弱小群体,他们也一样需要大家的同情的。至于他们是谁?也不用我罗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