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Arrang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extiles),又称《多种纤维协定》(Multifibre Agreement, MFA),1973年12月20日内瓦签订,1974年1月1日生效,为期4年,后又经过多次延长。有54个纺织品进出口国家和地区参加。该协定是进口纺织品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利用关贸总协定主持制定的有关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国际多边协定,谈判达成的纺织品贸易配额和年度增长率协议,也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管理的一种补救措施。1981年12月22日在日内瓦通过《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1982年1月1日生效。1984年1月1日《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对中国生效。1984年1月18日《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对中国生效。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分为四个部分:序言、17条正文、附件1和附件2。其主要内容是:1、协定适用于棉、毛和人造纤维等纺织品和服装,不包括手工织品和工艺品。2、协定列入了灵活条款、增长率等规定,以保证发展中出口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有一个合理的增长。3、各进口国和出口国根据协定,通过双边谈判确定各自间的纺织品进出口数量。4、进口国在市场紊乱时,可单方面实行限制。5、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以监督协定的实施和处理成员国之间的纺织品贸易纠纷。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的目标,是在纺织品领域里采取特别切实可行的国际合作措施,以达到排除这个领域中存在的困难;主要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其纺织品出口收入的大量增加,为在世界纺织品贸易中取得较大份额提供机会;为了扩大纺织品贸易,减少贸易障碍,逐步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保证这种贸易有秩序地、均衡地发展,并使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生产行业避免受到破坏性影响。但实际上,该协定是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实行歧视性的进口数量限制。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被世界贸易组织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