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Common Fund for Commodities,ACFC)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目标制定的一项国际协定。1976年5月,第四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重要决议,提出了综合解决商品问题的新原则和新方法,其根本目的是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原料和初级产品的市场结构,稳定价格,增加出口收益。综合商品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一笔商品共同基金和签订与发展中国家关系重大的18种商品的国际商品协定。商品共同基金谈判于1977年3月开始,《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于1980年6月27日达成协议。
协定由序言、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组成,共13章58条,对共同基金的目标、任务、资金、经营、管理等问题做了统一规定。该协定规定,共同基金的目标是实现商品方案的目标和缔结、执行国际商品协定,并提供资金。共同基金共拥有资本7.5亿美元,其中参加国直接认缴4.7亿美元,自愿认缴2.8亿美元。设立两个帐户:第一帐户4亿美元,用于资助各国际商品协定的缓冲储存;第二帐户3.5亿美元,为缓冲储存以外的其他措施提供资金,主要用于提高生产率;扩大市场;改善运输条件等。基金理事会的表决票要按平等原则分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占50%。该协定是一个新型的国际协定,具有若干新特点:以公平和主权平等原则处理成员国间的关系,打破了国际金融机构按出资多少分配表决权的传统作法;在董事会的董事和候补董事名额的分配上,发展中国家的名额占了半数以上;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等等。
1980年11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协定,1981年9月2日交存了核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