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及特征:
定义:在1980年5月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第二期会议一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中,对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曾作出如下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C.T.O.)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货物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则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其特征如下:(1)这种运输必须使用全程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2)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全程的运输责任。(3)联运经营人以单一费率向货主收取全程运费。(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而后这种运输也必须是采用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衔接组成一个连贯的运输以完成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和责任范围:《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下的定义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货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其责任期间是从接受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之时止,在此期间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根据多式联运责任制的范围和索赔限额目前国际上一般有三种类型和做法:(1)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2)分段责任制又称网状责任制(NET WORK LIABILITY SYSTEM)。(3)修正统一责任制(MODIFIED UNIFORM LIABILLITY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