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的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缔结的专门协定之一。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缔结,于1928年生效,并成立了“海牙联盟”。该协定自签定后做过多次修订,有1925年海牙文本、1934年伦敦文本、1960年海牙文本、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1979年经修订补充),1999年的日内瓦文本。
《海牙协定》共分5部分。包括:第1部分,1934年6月2日伦敦议定书,(1-23条);第2部分,1960年11月28日海牙议定书,(1-33条);第3部分,1961年11月18日摩纳哥附加议定书,(1-8条);第4部分,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补充议定书(1-12条);第5部分,1975年8月29日日内瓦议定书(1-12条)。《海牙协定》其主要内容为:具有任何一个海牙联盟成员国国籍或在该国有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个人或单位都可以申请“国际保存”。申请人只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一次申请,就可以在要想得到保护的成员国内获得工业品设计专利保护。申请国际保存时,不需要先在一个国家的专利局得到外观设计的专利的批准,只通过一次保存,可以同时在几个国家取得保护。国际保存的期限为5年,期满后可以延长5年。
1999年《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的缔结,目的是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加符合用户的需求,为那些由于其工业品外观设计制度而不能加入1960年海牙文本的国家,加入该协定提供便利。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4种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31个国家;日内瓦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16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