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经纬,男,福建寿宁人,1955年生。1982年厦门大学历史系历史学专业本科毕业,1985年厦门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毕业后留校任教,1996年晋升教授,1992年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03年起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法律系主任,福建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学术带头人,创办《厦门大学法律评论》并任主编。2005年3月调进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长期担任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所承担的课程包括本科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和研究生的民法学研究等。研究领域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商法总论、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版著作包括《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当代中国民事立法问题》、《医患关系法论》、《商法总论》等,主编教材包括厦门大学民商法学系列教材(7册)、商法系列教材(9册)以及最新司法案例精解丛书(14册)等,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7项,其他学术奖十多项。曾获福建省优秀教师(2001)和福建省首届高校名师(2003)等荣誉称号。主要学术职务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常务理事、台湾东海大学兼职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主编或合作出版的教材或著作有《中国民法》、《商法概论》、《民商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民法》等十余部,并担任中国消费者协会编写的干部培训教材《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与实务》的统稿;发表的论文有"消费者保护法的对象与特征"、"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问题探讨"、"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财产权'物权说'评析"、"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是否成熟的几个问题"等二十多篇。 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较早提出消费合同的概念,主张消费者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政府)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强化国家(政府)在消费者保护的地位和作用;在企业财产权研究领域,不赞成物权说(包括所有权说)的观点,主张从财产权的基本原理和公司的财产权机制出发探讨企业财产权,提出企业财产权多元性的观点;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认为其与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有相同的一面,主张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少而精"。
研究成果获得福建省政府社科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奖、厦门市政府社科优秀成果奖以及其他奖励十多项。
1996年和1999年被评为厦门大学优秀共产党员,2001年荣获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颁发的福建省"3·15"荣誉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