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20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其他组织对其名称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依法转让名称、许可他人使用名称。名称在一定区域内专用,法律禁止其他主体非法使用注册名称。

厂商名称权也称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该项权利的法律意义是:

一,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避免发生混同;

二,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厂商名称权的特点:

厂商名称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但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一,相对的排他效力,厂商名称权虽为工业产权的一种,具有绝对性的特点,但仅在其有效登记的范围内有排他效力,即只有在其所属的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

二,无期限的存续效力。厂商名称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无法定的保护期限。

法人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之分,只有企业法人是可以依法转让名称、许可他人使用名称。非企业法人,如国家机关不可能有名称转让权。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