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其他组织对其名称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依法转让名称、许可他人使用名称。名称在一定区域内专用,法律禁止其他主体非法使用注册名称。
厂商名称权也称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该项权利的法律意义是:
一,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避免发生混同;
二,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厂商名称权的特点:
厂商名称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但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一,相对的排他效力,厂商名称权虽为工业产权的一种,具有绝对性的特点,但仅在其有效登记的范围内有排他效力,即只有在其所属的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
二,无期限的存续效力。厂商名称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无法定的保护期限。
法人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之分,只有企业法人是可以依法转让名称、许可他人使用名称。非企业法人,如国家机关不可能有名称转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