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关监管下的生产型企业,在经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对其进口料件加工制造的产品允许在国内进行一定比例的销售,可分为特区内销售和特区外销售,海关根据上述情况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征半税和全税。
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应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经批准允许转内销的保税加工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的,免予审批,免予交纳许可证件。
注意: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