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则针对不公平贸易。
产生背景
1943年,美国和墨西哥签订的《互惠贸易协定》首次规定了保障条款。随后,在美国的主导下,保障条款正式纳入《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即第19条“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但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的实施状况不理想,因此,缔约方希望能进一步完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的规定。在“东京回合”保障措施谈判流产后,“乌拉圭回合”中仍把保障措施列为15个谈判议题之一。经过缔约方的努力,最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