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航速(SaletySpeed)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6条规定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的一种航速。
使用该航速时,要求能够同时达到:
(1)随时采取适当和有效的行动以避免碰撞;
(2)在与当时环境和情况相适应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如果船舶在航行中没有采用安全航速而引起碰撞事故,应当承担碰撞责任。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对所有船舶都应考虑:
(1)能见度情况;
(2)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集中程度;
(3)船舶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停船距离和回旋能力;
(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散射反光;
(5)风、浪和水流的情况以及航行危险的接近;
(6)吃水与可航水深的关系。
对于装备有可供工作的雷达的船舶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还应考虑:
(1)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2)所用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
(3)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
(4)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在相当距离上雷达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
(5)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
(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的船舶或者其他物体的距离时,也许能够对能见度作出更正确的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