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申请人资格的为本公司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拥有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以上的债权的公司债权人。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2)申请重整的原因及根据;(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状况;(4)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状况;(5)关于重整的意见;(6)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请资格。
在公司已决定或公布破产、公司已解散、公司已无经营价值、公司未公开财务等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整。
法院在接到公司重整的申请书后,在裁定之前,可先采取以下措施:(1)冻结公司财产;(2)限制公司业务;(3)限制公司行使债权或履行债务;(4)中止公司破产、和解或强制执行等程序;(5)禁止股票转让和发放债券;(6)停止有关管理人员的调动,冻结有关人员财产。
法院在裁定以前应调查核实公司的业务财产。若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请书,则裁决公司可以重整。重整裁决作出后,法院需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开具重整裁定书,并通知主管机关;(2)选派重整监督人;(3)选任重整人;(4)公布清理公告,送达股东及全权人。
公司重整一经法院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