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刑事判决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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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审理终结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由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四)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上述规定是法院制作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再审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与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

(一)首部

1、文书编号。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文书编号为“刑再初字”;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文书编号为“刑再终字”。

2、抗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列写抗诉机关,只列写原公诉机关和原审被告人或上诉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列写原审上诉人的应当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即写明“(原审被告人)”。

(2)因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而提审的案件,先列写抗诉机关,再列写原审被告人或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申诉的,公诉案件应当先列写原公诉机关或抗诉机关,然后列写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或原审受害人)的基本情况。按照二审程序在审的,应当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如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没有上诉的,只列写为原审被告人。自诉案件的,应当首先列写原审自诉人的基本情况,然后再列写再审被告人的情况。

3、原审处理结果、再审的提起和审理经过。

(1)本院决定再审的,可以表述为: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可以表述为: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本院向下级法院提审的,可以表述为: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可以表述为: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提审了本案〔×××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

1、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的理由和判决结果。

2、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或原审上诉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3、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决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

事实部分,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叙写。原裁判认定事实正确,抗诉、申诉对事实无异议的,只是对原裁判适用法律等问题提出异议的,应当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并说明抗诉机关和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的情况;然后写明抗诉机关和申诉人提出的抗诉或申诉的具体内容。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简要地写明案件事实,然后对上述事实予以否定,并提出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裁判部分事实错误的,首先应当写明原裁判正确的事实,并予以认定,然后对原判的错误事实逐条予以分析、否定,同时应当对抗诉或申诉的有关事实,进行分析,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理由

根据再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论述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对于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四)判决结果

1、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2、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分为六种情况。

第一、原系一审结案,提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原系一审结案,提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三、原系二审维持原判结案,再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本院(××××)×刑终字第××号与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四、原系二审维持原判结案,再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和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和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五、原系二审改判结案,再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六、原系二审改判结案,再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五)尾部

尾部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或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相同。

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交待上诉权利。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应当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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