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赋预征
中国唐代以后历代政府对田赋的提前征收。唐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以国用急需为理由,没有等秋粮成熟,就向民间田亩征收附加税,按青苗地每亩税钱15,又征地头钱每亩20,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预征的开始。宋、明两代南宋高宗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带预借来年夏税绸绢之丰。明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后,向山西、陕西、河南等地预征田赋。清至民国时期,预征次数多,且时间更长。清政府在太平军统治区收不到田赋,改向其他省份预征。北洋政府时期,各地军阀在所管辖区域内,按照户口和资产,把民户分等级,确定预征数额,责令地方团、保限日勒缴。旧军阀垮台,新军阀上台后又重新开始预征。田赋预征成为各地军阀的重要财源。如四川梓桐县,在1926年已被地方军阀预征到1957年,预征达30年以上。国民党政府时期,四川乐至县在1934年8月奉令开征1978年的税粮。如此横征暴敛,使农民不堪重负,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