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cure no pay 无效果无报酬。
历史上非常著名的救助普通法原则,它禁止在救助工作不成功的情况下支付任何救助报酬。无效果无报酬和大陆法系历史上著名的“assistance” 相比较,后者允许在结果不成功的情况下仍然支付救助报酬。参见1910年救助公约(Salvage Convention 1910)第2条以及1989年救助公约第13条。
我国法律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海商法》第182条以及其它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参见《海商法》第179条)。
海上救助的一项原则,救助人必须对财产救助成功,才能以该获救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救助人的救助报酬;如无财产获救,救助人也就无权取得报酬。救助报酬是以获救财产作为基础的,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财产额,否则,救助就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