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一种特别审判制度,即犯人推翻原来口供时重新审判。翻异就是犯人推翻了原口供。别推是换人重新审理,又叫“别勘”、“移推”和“别鞠”。涉及的对象包括死刑犯、犯罪的官员,有的死刑犯是在被押赴刑场处决前推翻口供的,也要更换司法官重新审理,有的甚至送相临的其他路的司法部门审理,以示公正。
但宋朝法律也对推翻口供有限制,一般不能超过三次,如果随意推翻口供,在别推时要加重刑罚。
宋朝对于官吏和百姓在刑罚方面强调谨慎、宽容,特别是对官吏的照顾尤为突出,致使官吏违法行为非常普遍,官吏之间还互相包庇、破坏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