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审也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在暑热季节到来之前,对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
这种审判(也是会审)制度开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即 1404 年。具体时间是每年的小满季节之后的十多天开始,到农历六月底为止。
这种会审制度分中央地方几个级别分别进行。京城监狱的在押囚犯由京城的有关司法部门审理,徒罪和流罪可以减等发落,笞刑和杖刑则当场执行,然后释放。地方的在押囚犯由地方司法官会同审理、发落,地方的又分为省城、各府、州、县,各级负责自己管辖范围的囚犯审理工作。
清朝时将热审制度也继承下来,继续在实践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