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军
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作为死刑代用刑 “刑莫惨于此”。发遣罪人充军,秦汉时就有, 宋、元创设,明正式入律,开始主要是出于卫所兵制充实军士的需要,后来成为重刑苦役制度,分极边、烟瘴(均4000)、边远(3000)、边卫(2500)(清为近边)、沿海附近(1000)(清为附近)等执行刑罚场地。充军劳役监分布所在,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分发地区南北方向有一定限制,按刑罚所及的对象和刑期,有终身(本人毕生充军)和永远(本人死后由子孙亲属接替)两种。充军重刑在明朝是极为盛行的。清朝也存在,其一般在定罪后由兵部发配。与明律不同:不连带家人,情节轻的可“更赦放逐”,不必“永远”。P221明朝是附加刑,清朝成为独立刑种。
1.入伍当兵。《宋史·兵志七》:“都水使者 陈求道 请招刺保甲五万充军。”《醒世恒言·大树坡义虎成亲》:“儿子应募充军,从征 安南 去了。”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关于南北议和的清方档案》:“南北两军皆开回八月以前原驻地点,其学生女子等充军者,悉令回籍安业。”
2.古代的一种刑法。把罪犯发配到边远地方去服役。《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馀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 明 《杀狗记·孝友褒封》:“着枷号市曹三个月,满日各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巴金 《砂丁》:“我听见人家说挖锡矿比充军还受罪。”
另一种解释是:冒充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