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原则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28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即民法典和商法典合为一体的原则。国民党政府在制订民法典时采用了这个原则,把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商业行为,如仓库、承揽、运送等,就编入了民法典,对于不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商业行为就另外制定单行商事法规。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