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民法典和商法典合为一体的原则。国民党政府在制订民法典时采用了这个原则,把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商业行为,如仓库、承揽、运送等,就编入了民法典,对于不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商业行为就另外制定单行商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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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民法典和商法典合为一体的原则。国民党政府在制订民法典时采用了这个原则,把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商业行为,如仓库、承揽、运送等,就编入了民法典,对于不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商业行为就另外制定单行商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