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北美条约(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是英国给加拿大自治权的条约。共有两个,同名(1867年和1871年)。
但是加拿大完全自治权是在1931年,西敏寺法令之后才拥有的。
历史
1867年条约是在好几次英加大会之后才完成的:
1.查洛顿:1864年9月
2.魁北克市:1864年10月
3.伦敦(英国的,非安大略的):1866年月~1867年3月
参加这三个大会的人叫“同盟之父”。
1982年的加拿大宪法条约把此条约也同样的改名“宪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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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北美条约(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是英国给加拿大自治权的条约。共有两个,同名(1867年和1871年)。
但是加拿大完全自治权是在1931年,西敏寺法令之后才拥有的。
历史
1867年条约是在好几次英加大会之后才完成的:
1.查洛顿:1864年9月
2.魁北克市:1864年10月
3.伦敦(英国的,非安大略的):1866年月~1867年3月
参加这三个大会的人叫“同盟之父”。
1982年的加拿大宪法条约把此条约也同样的改名“宪法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