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内部,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代产品,提供商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这种价格不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独立竞争原则确定,而是根据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总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的动机
1、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我国税收管辖,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跨国公司在国际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满足其专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通常从世界市场的大范围出发,规划其生产和销售,使之更有效地组织经济要素的投入,往往利用转移定价这种手段。
2、利用转移定价,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领导层机构大都设在境外,为了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惜牺牲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3、利用转移定价,规避各类风险。跨国投资时时刻刻都面临着各类政治或经济风险,如战争、政局动荡、政府征用、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银根紧缩等。
转移定价的具体手段1、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转移定价。
2、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提供转移定价。外资企业与境外的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务服务业务多种多样,转移定价很容易实现。
3、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转移定价。主要是通过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
4、通过关联企业设备的提供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虽然外资企业在我国的转移定价并不完全是为了减轻我国的纳税义务,更不是为了减轻其全球的纳税义务,而是为了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但转移定价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问题却不容忽视。许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属于"常亏不倒户"。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的常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其一,转移定价背离了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对引进外资造成了负面影响。外商为了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资本外流,影响再投资的效率,导致短期投资行为增加;外资企业的帐面亏损,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心,从而与我国采用税收激励政策吸引投资的意图相违背。其二,转移定价侵害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合资企业的中方更因企业亏损而不堪重负,其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最后,转移定价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毕竟不是全部的外资企业都从事转移定价,它显然不利于那些诚实纳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
"九五"期间我国加快了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于1998年5月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但效果与西方国家(如美、日)比较完善的转移定价对策税制相差甚远。因此,为体现WTO"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精神,在保障企业获得应有的基本权利的同时,首先必须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针对逆向避税这一特殊问题,制定对策税制,严格区分合法避税与逃税,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出境界定为逃税,对此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其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注意在各个方面保护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中外合资或合作合同要从保护投资双方的利益出发,不能因吸引外资而放弃中方应得的利益;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上,中方应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以掌握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的主动权;最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在运用财政激励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时,不断提高我国法制化程度。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用良好的投资环境代替税收利益的牺牲;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稽查,使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转移定价带来的危害侵犯了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投资性公司集团内部的转移定价,在外方运用转移价格的过程中,中方的利润被侵吞。而由于投资性公司往往通过收购国内企业一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立子公司,因此,当该子公司由于转移定价而利润为零时,中方股东就无法参予应得到的利润分红。
减少我国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际收支
按照我国的税法原则,企业的应税所得必须扣除企业的费用成本,而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增高费用成本,必然造成应税所得的基数下降,也就意味者企业的应税额减少,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另外,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从第三年起其税率高于百慕大、香港等避税地的实际税率。外国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与其他东道国避税地的税率差异,采用转移价格措施,逃避我国的所得税和关税,造成我国税收大量流失。
外资企业“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不利于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第一, “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会带来外方整体利润的增长,从而驱动外资企业进口大量国内可以生产的投入品,这样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的增长,经常项目流出。第二,在外资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和无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