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东兴[1](1916-),江西省弋阳县人,原中共中央副主席、中顾委委员,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
1932年由共青团转入中国共产党,同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排长、干事、特派员、连政治指导员、大队政治教导员、总支书记,第二野战医院政治委员。参加了长征。参加红军在陕甘宁地区的东征,西征战役的医疗救护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任两延(延川,延长)河防司令部组织科科长,八路军卫生部政治部副主任兼组织科科长,白求恩国际和平总医院政治委员,中共中央社会部三室副主任、二室主任。
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央直属队司令部副参谋长,中央书记处办公处副处长兼警卫处处长。1947年任毛泽东贴身警卫。曾随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等转战陕北,负责警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政务院秘书厅副主任兼警卫处处长,公安部八局副局长、九局局长,公安部副部长,江西省副省长,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兼中央、总参警卫局局长。
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是第三、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候补代表,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共中央第九届政治局候补委员。第十届政治局委员,第十一届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副主席、第十二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
汪东兴对毛泽东的起居、出行负有绝大的责任。1958年一度被下放江西担任主管内务的副省长。1968年起担任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兼中央警卫局党委第一书记,并兼总参谋部警卫局局长。被选为第三、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1969年4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1973年8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976年10月,支持华国锋、叶剑英拘捕四人帮行动,后以中央警卫局长兼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身份,率领8341部队拘捕四人帮,实行隔离审查。1977年8月在中共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副主席。
1980年2月中共第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批准他辞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副主席的职务。1982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候补委员。1985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被增选为中国共产党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1987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继续被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